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现推出《纪法在身边》专栏,定期推送纪法知识、警示案例、经验分享等内容,旨在引导广大国宏人规范履职,廉洁用权。本期推送《容错纠错典型案例》(三)。

漫画图源:张书信
案例1:对黎某予以容错减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7年8月30日,G省H集团下属M公司党委书记黎某主持召开公司党委会,讨论公司西门改造为商铺以及对外出租事宜。该改造工程于2017年11月开工建设,2018年1月竣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82723.54 元。由于该工程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N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M公司将违章建筑整体拆除,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40万元。
经H集团纪委调查核实,M公司存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违规建设商铺,在没有投入使用就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的事实,但是有以下三方面的客观原因存在:一是西门改建商铺的初衷是利用闲置地块充分提高土地价值、增加M公司收入、减少用工成本和加强M公司的安全管理;二是西门改建商铺的整个过程是M公司党委班子开会讨论决定实施的,从2016年12月5日时任M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某召开党委会就开始组织实施,随后关于西门改建商铺相关重大事宜多次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不是黎某个人的决定,而且在2017年8月30日M公司内部请示处理笺里,黎某批示“建议对外出租须经合法程序后予以实施,相关手续做好台账备查,完善等手续,另咨询法律顾问”;三是政策变化因素,一方面,之前M公司大门北侧二层商铺(2014年建成)及GY山二层商铺(2015年建成)两处建筑均为先修建再申报手续,导致部分M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历史经验判断西门先建商铺再报建也应该不成问题;另一方面,2018年3月,相关执法部门现场办公时也只让M公司一个月内自行对此建筑进行部分拆除(即拆除规划红线以外部分,暂保留红线内部分)并尽快办理保留部分的报建手续,直至2018年4月,执法部门再次向M公司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限期内将此建筑全部拆除。故H集团纪委根据公司容错纠错机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M公司上述行为予以容错,决定对黎某进行提醒谈话,责令M公司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
容错要点:M公司采用“先建后批”的历史沿革方式将西门改造成商铺,不符合现今有关政策规定,导致建成的商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责令整体拆除,但主观动机上是为了利用闲置地块充分提高土地价值、增加M公司收入、减少用工成本和加强M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决策程序上经过集体研究,并非个人独断专行。工作中虽有程序性瑕疵,但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等行为,经综合分析研判,符合可以容错的情形,对相关人员予以容错减责。
案例2:对Q公司贸易业务亏损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容错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2年3月,为完成贸易营收任务,J集团下属子企业Q公司经市场调研并召开办公例会讨论研究后,决定与G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合作开展饲料和玉米贸易。年内,Q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均能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实现贸易回款。
2013年期间,Q公司与G公司开展饲料和玉米贸易项目(以下简称GD项目),共计签订19份合同。由于受H7N9禽流感疫情影响,G公司在执行合同回款时出现逾期,但是Q公司继续发起与G公司的同类贸易合同,涉及合同金额985.32万元。此后,G公司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Q公司货款无法回收。2014年7月31日,Q公司向法院起诉G公司、宁某某(G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1月30日,法院判决Q公司胜诉,但被执行人G公司及宁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10日,Y市FM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明确终结强制执行程序;2019年10月17日,北京ZXH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确认GD项目符合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金额为500万元;2019年10月18日,广西GHT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可GD项目损失500万元,应准许进行财物核销。至此,GD项目确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0万元。
2020年5月J集团纪委对GD项目涉嫌违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受2013年4月爆发的H7N9禽流感疫情影响,项目合作方G公司受到重创,无法扭转经营颓势,只能申请破产清算,导致Q公司500万元货款最终也无法追回。鉴于GD项目500万元货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是G公司遭受H7N9禽流感疫情重创,属于不可抗力影响,并且Q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陆续追收货款,也未发现Q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但是Q公司相关人员在项目前期合同尚未执行完毕、货款尚未完全回收的情况下,继续与同一个下游客户签订同类合同,该行为违反G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Q公司贸易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贸易风险防控的规定,经综合分析考量,J集团对Q公司GD项目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免责或减责。
容错要点:在该案中存在“在项目前期合同尚未执行完毕、货款尚未完全回收的情况下,继续与同一个下游客户签订同类合同”等问题,但考虑到Q公司GD项目相关责任人员是基于“2012年期间该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均能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实现贸易回款”事实,主观目的上是为了完成贸易营收任务,在问题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陆续追回部分货款,且未发现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客观上JD项目500万元货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是J公司遭受H7N9禽流感疫情重创,属于不可抗力影响,经综合考量属于可以容错的情形,对相关人员予以容错减责、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