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现推出《纪法在身边》专栏,定期推送纪法知识、警示案例、经验分享等内容,旨在引导广大国宏人规范履职,廉洁用权。本期推送《容错纠错典型案例》(二)。
案例1:对D公司领导班子予以容错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0年3月,B集团下属企业D公司开展扶贫村道路硬化项目招标工作,根据该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必须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投标,但由于当时D公司所在的县城疫情形势紧张,防疫管控严格,且扶贫项目完工时间紧迫,经D公司领导班子集团研究,决定只邀请2家企业进行投标,并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对该县脱贫攻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B集团纪委经过调查了解,认为该问题适用B集团《经营投资管理的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决定不追究D公司领导班子的相关责任。
容错要点:D公司采用邀请2家企业投标方式,虽不符合B集团有关规定,但客观上是疫情防控等突发、不可预见因素存在造成的,主观动机上是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协助更好完成脱贫攻坚工作,既不是明知故犯,也没有借机谋取私利,且在决策程序上经过了集体研究,并非个人独断专行,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因素,D公司属于“为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积极担当,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有偏差且情节轻微”,可予以容错免责。
案例2:对苏某予以容错减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5年8月,大量运载镍矿的船舶密集抵达G省沿海港口,但此时港口堆场紧张,如不能安排船舶进港卸货,则将产生高额船舶滞期费用。为解决船舶进港卸货问题,经对堆存费、船舶滞期费进行综合测算,时任G省B集团下属子企业H港务公司总经理苏某同意将部分到港镍矿堆放到其他公司的堆场内,2016年5月,相关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港务公司支付高额堆存费。B集团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苏某作为主要负责人,在可预见存在法律风险情况下,既未取得堆场业主同意,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意将到港镍矿堆放于其他公司堆场,造成产生法律纠纷,应承担领导责任。但鉴于苏某在堆存前对相关费用进行了测算,避免支付高额船舶滞期费,属于保障企业利益的无奈之举和推动工作的无意过失,苏某在此过程中并未谋取私利,未造成公司损失,适用容错纠错条款,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容错要点:本案例中,苏某作为主要负责人,在可预见存在法律风险情况下,既未取得堆场业主同意,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意将到港镍矿堆放于其他公司堆场,造成产生法律纠纷,应承担领导责任。但当时大量运载镍矿的船舶密集抵达港口,港口堆场紧张,如不能安排船舶进港卸货,则将产生高额船舶滞期费用,苏某将部分到港镍矿堆放到其他公司的堆场内,并在堆存前对相关费用进行了测算,避免支付高额船舶滞期费,这属于保障企业利益的无奈之举和推动工作的无意过失,苏某在此过程中并未谋取私利,可予以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