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现推出《纪法在身边》专栏,定期推送纪法知识、警示案例、经验分享等内容,旨在引导广大国宏人规范履职,廉洁用权。本期推送《容错纠错典型案例》(四)。

案例1:对李某容错减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7年10月,A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明确某基金名称、管理模式、基金规模及收益分配等内容。时任A集团某部门负责人李某,在与合作方商谈基金合伙协议具体条款时,私自改变了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又未重新上报A集团经营班子及董事会审议。同年11月,由于对政策掌握不及时,李某代表A集团与不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入伙协议,并由该投资公司管理合伙企业。2018年8月,根据国家政策原因,A集团被告知基金合伙协议中部分基金合伙人不符合规定要求,就此事项李某仅向A集团总经理报备,后续事宜未提交A集团经营班子会研究及董事会审批,导致在2018年8月和2019年6月期间A集团基金合伙协议经历多次变更,使A集团陷入经营风险。在本违纪案例中,李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本应追究其党纪责任。但鉴于在此事件中,李某在组织立案审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如实讲清问题,认错态度良好,同时主动作为,积极与基金管理方沟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多种方式化解风险隐患,最终A集团避免遭受损失和负面影响。因此A集团对李某进行诫勉,免予党纪处分。
容错要点:上述案例中,李某作为部门负责人,纪律思想松懈,工作不够扎实,没有准确把握规矩执行的要求与尺度,最终违反工作纪律,但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积极纠正自身错误,化解风险,避免造成更大后果和实际损失,属于“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可予以容错。对李某予以容错,这样既充分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严管厚爱,又体现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在实践中的落实,保护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引导干部改正错误、少走弯路,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案例2:对A公司相关人员予以容错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A公司制定、修订《关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引进技术专家住房标准制度》,2014年5月至2019年8月按照该制度,先后给公司外来且工作地无住房的历任领导班子成员免费提供租赁住房,涉及人员岗位包含公司班子成员、外聘职业经理人、挂职人员。但A公司制定、修订《关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引进技术专家住房标准制度》未按照《公司章程》程序制定制度,仅经公司班子成员签批同意、班子会审议决定,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也并未向上级报批,因此该制度不具有合规性和效力性。A公司根据该制度,为历任公司领导免费提供租赁住房,属于违规行为。但A公司在项目筹建及建设期间,为给家在外地的领导、专家提供住房便利,制定印发了《关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引进技术专家住房标准制度》,客观上增强对干部、专家人才的吸引力,符合当时加快建设项目需求和实际,符合A公司《容错纠错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十五)其他经集团党委研究认为可以容错的情形”的规定,对当时参与违规决策的A公司相关人员不追究纪律责任,督促时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当地公租房标准补交任职期间A公司为其提供免费住房的租金费用。
容错要点:改革创新面对很多未知的新风险、新挑战,只有不断地摸索实验,才能找到应对风险挑战的正确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一区分就是要鼓励干部大胆闯、大胆试,只要上级没有明令禁止,就可以放开手脚探索实验,即便在探索实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组织上也会容错。本案例中,A公司制定印发《关于引进专业人才享受(生活)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引进技术专家住房标准制度》,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制度本身缺乏合规性、效力性等问题,但考虑到其主观目的上是为了增强对干部、专家人才的吸引力,从而加快项目建设,且未发现有谋取私利的行为,客观结果是推动了项目建设,经综合考量符合可以容错的情形,对相关人员予以容错减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