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国宏集团采用播放反家暴宣传片、开展女职工维权普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主题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和妇女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结合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开展2020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通知的相关要求,集团公司工会决定在2020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发放妇女维权普法宣传资料、在集团公司宣传平台推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播放反家暴宣传片,开展女职工维权普法知识竞赛等。
3 月9日,集团公司总经理陈海波、工会主席唐建琦代表集团公司党委对总部女员工进行慰问并合影留念,工会对参加网络知识答题、观看视频宣传片的女员工发放小纪念品。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良好的心态、充沛的精力做好本职岗位工作,全力以赴夺取疫情防控和稳增长工作的“双胜利”。
附:维权普法、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家庭暴力犯罪线索
【承办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卢某某与赵某某于2006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4日,卢某某因家庭矛盾,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赵某某受伤。赵某某伤后向派出所报警称遭到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出警进行了处理。医院病历记载,赵某某左耳被打后听力下降,伴耳鸣,检查后发现左耳外耳挫伤,诊断为左鼓膜穿孔,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左耳混合性聋。经过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医疗终结后,赵某某左耳听力损失≥100分贝,右耳听力损失≥95分贝,该损伤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司法鉴定书、医院检查病历、诊断证明证实赵某某需配助听器并进行人工耳蜗植入,诊断为双耳重度混合性聋。赵某某因被殴打致伤,到各医院检查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428.17元、鉴定费700元。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已经达到轻伤以上,卢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虽然赵某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追究卢某某的民事责任,但是出于家庭的顾虑,没有选择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因家庭矛盾,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赵某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进行负面评价,家庭暴力不仅不利于夫妻矛盾的解决,更是违法行为,故卢某某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卢某某抗辩认为本案属于婚内致伤案件,双方是夫妻关系,丈夫将妻子打伤,产生的费用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妻子产生的损失也是丈夫一方的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法院认为本案卢某某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系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之债,该侵权行为系卢某某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上述侵权行为之债并非基于夫妻关系或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损失,应当由其个人财产进行支付,而非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综上,法院判决卢某某向赵某某赔偿医疗费2428.1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83012元,共计193940.17元。
法院在案件审结后,立即根据《南宁市兴宁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方案》,将发现的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移送警方刑侦部门,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刑侦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抓获了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卢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赵某某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卢某某的赔偿款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公安、司法等家事审判改革部门联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这也是法院首次根据反家暴联动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家庭暴力犯罪线索。该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迅速侦破,在全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具有典型意义,反映出家庭暴力案件的一些特征:
一、部分群众的反家暴意识不强,为了家庭而隐忍伤害,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心理优势。本案被害人遭到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听力受损耳聋,令人痛惜,本应当积极向警方报案保护自己,但出于顾虑未能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家事审判改革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及时介入。
二、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进行负面评价,家庭暴力不仅不利于家庭矛盾的解决,更是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转变意识,重视家庭暴力的危害,加强联合打击,才能维护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幸福。
女职工维权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
黄某某于2008年5月起就职于宜州宾馆餐饮部从事服务员工作7年2个月后,被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并对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黄某某在工会的帮助下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判定餐饮部支付原告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赔偿金。餐饮部不服仲裁决定,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民事调解书。经工会多方协助查询,发现餐饮部未按规定为黄某某缴纳失业保险,故黄某某至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就失业保险问题未能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黄某某于2008年5月10日受聘到被告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仲裁和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经济补偿金协议,就失业保险赔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被告在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双倍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医疗补助费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维权思路及策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及福利的权利。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用人单位需依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及福利。如未及时缴纳的,在产生劳动纠纷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遇到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时,应在所在工会的帮助下,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双方对仲裁有异议,可以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解决。
案件办理的启示:
当今社会的劳动者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寻求工会的帮助和援助,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遇到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时,各级工会应当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引导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避免今后出现更多的劳动纠纷。